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发〔2007〕59、60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且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3者。
2、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实践参加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奖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比工作。在各二级学院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20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将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发放,并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